未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罚款人民币拾贰万元整;
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柒万元整;
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以上合计罚款人民币39万元整。
2021年1月19日,松江区卫健委监督所对某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监督复查。
经调查,该用人单位曾因未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的行为,于2020年1月15日被松江区卫健委监督所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本次监督检查发现该用人单位仍然存在未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违法行为。
针对该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松江区卫健委监督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相关条款责令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下列行政处罚:
未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罚款人民币拾贰万元整;
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柒万元整;
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以上合计罚款人民币39万元整。
第七十一条第(四)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第七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第七十五条第(七)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